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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59期:公司未与分管人事副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1865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每月二倍工资。但也有一些特殊岗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却未必会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9月1日入职A公司任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营销与人事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0年1月4日,A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遂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王某的身份具有特殊性,是分管A公司人事的副总,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工作,王某因自身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王某的工作失误,且王某也无法证明其向A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故A公司不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提示

    并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即应得到支持,而是应当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从二倍工资的立法属性和立法目的出发考虑,加以区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并认定责任方。若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不应支持。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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