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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52期:劳动者虚构事假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1-01-08  浏览次数:2352

    信用是立身之本,劳动者编造请假事由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请假应当有明确、真实、合理的理由,切不可隐瞒实情、胡编乱造请假事由,并严格遵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缺勤时间较长,即使怀有身孕也无法成为免责理由。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年入职某科技公司。2015年12月,刘某怀孕,诊断预产期为2016年10月2日。2016年9月5日,刘某以“身体不适,需请假在家安胎待产”为由申请事假,向部门主管申请9月6日至20日休事假14天,但刘某未按公司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且在未获得公司批准情况下不到岗上班。后来公司核实才知道刘某其实是提前去美国待产并于2016年10月25日在美国某医院生有一子。2016年10月5日,某科技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刘某自2016年9月6日至20日累计旷工14天,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向刘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刘某不服,以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并随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经法院认定,刘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刘某因事需请假,未向公司告知真实理由,而是编造理由,隐瞒出国的事实,并且旷工多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刘某作为公司的员工,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请假应遵守用人单位请假流程。某科技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律提示

    信用是立身之本,劳动者编造请假事由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请假应当有明确、真实、合理的理由,切不可隐瞒实情、胡编乱造请假事由,并严格遵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虽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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