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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45期: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为依法离职的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1-01-08  浏览次数:2244

    劳动者提出离职请求时,用人单位常常会以劳动者服务期未满、劳动者未支付违约金等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严重影响劳动者下一份工作的入职。实际上,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再就业障碍并因此产生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日,袁某入职某软件开发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10日,袁某因个人原因向某软件开发公司提出将于5月10日离职的请求。5月10日,袁某要求某软件开发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某软件开发公司提出只有袁某补签竞业限制协议后,才能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袁某未同意订立并自行离职。随后,袁某应聘某销售公司并被录用,但因袁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未能入职。

    2017年9月11日,袁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软件开发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支付未办理上述离职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袁某依法享有辞职权,某软件开发公司不应以任何理由阻止袁某行使该权利。某软件开发公司不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袁某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的事实并导致其产生经济损失,故裁决支持袁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以及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袁某依法享有辞职权,袁某提出辞职时,某软件开发公司负有为袁某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等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给袁某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如以劳动者尚在服务期内、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尚未支付违约金等,拒绝履行为依法离职的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等法定义务。否则造成劳动者再就业障碍并因此产生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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