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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34期: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换单位,工作年限怎么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0-08-18  浏览次数:2748

    劳动者在原单位本干的好好的,却被要求重新签劳动合同变更用人单位,换工不换岗继续干活,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个新合同能不能签,当劳动者后续离职时,离职补偿年限怎么算?

    案情简介

    叶某于1996年9月进入眼镜生产A公司工作,从事眼镜装配岗位。眼镜生产B公司与A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公司股东、主要控股股东、生产地址均一致。2011年11月,A公司为包括叶某在内的三四十名员工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叶某等人于2012年1月1日同时被安排到B公司上班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继续从事眼镜装配工作。叶某从A公司离职,A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2014年2月12日,A公司因与B公司合并而注销,所有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接。2014年4月10日,B公司以叶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叶某最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B公司以叶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证据不足,因B公司与A公司属关联公司,现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叶某即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新单位B公司在计算支付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原单位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单位。

    法律提示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应从劳动者原单位入职时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同时,劳动者应该注意保存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劳动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据。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罗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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