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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10期: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0-03-03  浏览次数:1928

    在劳动关系中,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当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不再续签,这时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0年1月进入某厂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2年12月25日,厂方书面通知李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并且厂方决定不再与其续签。2013年1月1日起李某未去该厂上班。同年1月11日,李某先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厂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该厂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50元。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李某与某厂的劳动合同期限于2012年12月31日届满,某厂单方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只有在某厂向李某提供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某厂才可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法院判决该厂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50元。

    法律提示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此时,用人单位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单方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在用人单位提出续签而劳动者自愿不续签时,用人单位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出续签的条件不得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

 

                肖拥群律师团队:苗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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