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总工会
持工会会员服务卡会员工伤救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一)海南省内持有工会会员服务卡的会员(以下简称“持卡会员”)。
(二)工会会员服务卡坚持普惠制原则,申请工会会员服务卡必须具有工会会员的资格,并在工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第二条 救助范围
工伤造成的身故和伤残。
第三条 救助期限
新持卡会员救助期限为工会会员服务卡办卡之日起一年内,已持卡会员救助期限为《办法》下发之日起一年内。
第四条 救助经费
救助经费由省总工会拨付。各市县可以依据自身财力提高本地区的救助标准,提高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县总工会承担。
第五条 救助待遇
在救助期内,持卡会员因发生工伤导致身故、伤残时,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规定的不同伤残程度(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进行一次性救助。
具体标准如下:
(一)因工伤身故的,给予15000元救助,由其直系家属一次性领取。
(二)因工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鉴定为一级伤残的,每人一次性救助8000元;
2、鉴定为二级伤残的,每人一次性救助7000元;
3、鉴定为三级伤残的,每人一次性救助6000元;
4、鉴定为四级伤残的,每人一次性救助5000元;
5、鉴定为五级伤残的,每人一次性救助4000元;
6、鉴定为六级伤残的,每人一次性救助3000元;
7、鉴定为七级伤残的,每人一次性救助2000元;
8、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每人一次性救助1500元;
9、鉴定为九级伤残的,每人一次性救助1500元;
10、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六条 领导机构
持卡会员工伤救助计划在省总工会党组的领导下,设立省总工会持卡会员工伤救助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总工会分管维权帮扶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组织部、经济部、财务管理部和省职工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海南省工会持卡会员工伤救助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职工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省职工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承担持卡会员工伤救助计划的日常工作。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设立海南省工会持卡会员工伤救助计划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办事处日常办事机构,接受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承担审核职责。
第八条 工伤救助金的审批办理程序
各办事处在收到持卡会员工伤救助申请并进行审核后,报办公室审批。
办公室受理办事处上报的救助申请后,由工作人员提出具体救助意见和标准,救助金额5000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救助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救助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领导小组副组长复核,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九条 工伤救助金的申领手续
(一)出险的持卡会员凭完整资料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单位工会在审核完成后,将出险持卡会员的申报资料报到所在办事处。
(二)各办事处在收到基层工会申报的完整资料并审核完成后,将出险持卡会员的申报资料报到办公室,办公室将救助金以转账的形式转入持卡会员个人的工会会员服务卡内。
(三)申请工伤救助金所需资料
1、会员填写《海南省工会持工会会员服务卡会员工伤救助金申请表》;
2、会员本人身份证、工会会员服务卡(大海·惠工卡)的复印件;
3、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如发生工伤事故导致身故者,需提供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7、其他必要文件或证明。
第十条 除外责任
(一)因违法犯罪或酗酒及家庭纠纷等故意行为造成的不可保的意外伤害;
(二)因战争、暴乱、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伤残的;
(三)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伤残的。
第十一条 其他可以救助的情形
持卡会员在救助期限内发生工伤事故,但由于客观原因难以进行工伤认定,且生活确实困难的,可以参照本办法酌情给予救助,具体申报程序由基层工会做出审核意见,送上级办事处复核,经办公室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条款解释
(一)除第十一条所述情形外,本办法所称“工伤”以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陈述的内容为准。
(二)会员自然死亡的,从死亡之日起免除救助责任。
(三)出险持卡会员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内不提出救助申请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救助权益。
(四)其它事项由省工会持卡会员工伤救助计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