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您还在为错过了2015年度的案例投稿而感到遗憾吗?不要灰心,“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2016年度案例征稿开始啦!!!
◆关于专栏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专栏自2015年7月起在《法制时报》开设,通过经典劳动维权案例分析,聚焦劳动者维权热点难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职工法律意识,引导职工依法维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同时也是为了给广大法律人提供自我展示和相互交流的平台。
◆征稿对象
劳动关系领域专家、学者、爱好者和劳动争议实务工作者。
◆征稿内容
涉及劳动者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典型劳动争议案件题材。内容原创,通俗易懂,突出重点,以案释法,字数在800字以内(案例范文见附件)。
◆投稿方式
来稿请投:137131445@qq.com,并在邮件主题注明类别(劳动就业、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同时署明作者工作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截稿时间
第一阶段截止2016年3月31日前,第二阶段时间另行通知。
◆稿件使用
投稿经采用,将在《法制时报》“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专栏择期署名刊登,并在海南工会网站、微信等宣传平台同步发布。作者可以获取每篇200元的稿酬。
◆联系我们
致电36680302、66553662咨询或关注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hnsfwzx)获取最新动态资讯!
送人玫瑰,手有余香!!在这里分享您的经验吧,为广大劳动者在维权路上指点迷津!!在这里展示您的风采吧,让广大法律人见证您的成长!!心动不如行动,赶快投稿吧!!!
附件:案例范文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2016年3月2日
附件: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五期)
农民工朋友遇到用人单位无故调岗需当心!
广大农民工朋友们,出门打工不容易,好不容易找到份工作,办理完入职手续,本以为可以安安心心干活,没有想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就合同履行问题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期小花的经历给您在工作中提个醒……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小花在职的部门经理找到小花,认为她本月工作业绩差,将她从销售主管的工作岗位调到销售顾问岗位,小花不同意,部门经理告知她如不服从公司调岗,就不用来上班了。小花找到公司领导理论,得到的都是同一个结果。同日,公司人事部将考勤机中小花的考勤删除,自此,小花再也没有去公司上班。过了几天,公司以微信的形式通知小花回公司上班,小花明确回复拒绝回去工作。
这是用人单位以调岗、降低工资为目的,致使劳动者无岗可上,最终逼迫劳动者离职的一个案例。但是由于小花缺乏法律意识,在用人单位微信告知她回去上班后,回复了该微信。在仲裁阶段,小花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当面开除的相关证据,因此,仲裁委采信了用人单位的证据,认为用人单位以微信的方式劝说小花回去上班,不存在违法解除的动机,不予以认定违法解除。
法律提示
小花的经历提醒了广大农民工朋友们,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公司以下几种情况可单方变更员工劳动合同:1、员工不胜任岗位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2、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3、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但不能降低该女职工基本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调岗、降薪。 对于单位的单方面调岗降薪的行为,农民工朋友要积极与单位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也有权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千万不要一时之气就不去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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