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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70期:食堂员工因用菜盆洗私人衣物被开除,冤不冤?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2429

    劳动者的行为超出常人的理解范围,影响恶劣,用人单位能否予以开除?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0日,某公司领导收到员工举报,食堂员工刘某用公司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裤。公司称,该事件发生后,在公司引发恶劣影响,数名员工因此事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几十名员工写联名信要求彻查此事并开除肖某。公司食堂连续十多天无人用餐,公司只能临时给员工订餐来弥补肖某造成的影响。公司认为肖某在食堂工作多年,理应知晓食品卫生人员操作规范,其行为超出常人理解范围。鉴于上述多种原因,公司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事件,将肖某予以开除。刘某不服公司开除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本案焦点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从劳动法角度,一般认为,适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首先,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制定过程经过了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违反用人单位的某项规章制度;三、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情节属于“严重”违反,“严重”一般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以及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做限定;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到员工,如果单位设有工会,则还应依法通知工会组织。在本案中,仲裁委主要是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因此,即使公司方面认为,刘某的行为超出常人的理解范围、导致群情激愤,理应开除,但仲裁委依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裁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提示

    1.用人单位需要尽可能完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并且规矩应当书面化、成文化,不能仅靠常识甚至“民意”做决定。

    2.由于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需要检视一下是否具备了上述单方解除的四个条件。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何锦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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