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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60期:代缴社保,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1-21  浏览次数:388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保现象比较常见。那么代缴社保的其他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某煤矿企业和某劳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20日由某劳务公司代缴某煤矿企业临时矿工的工伤保险。许某系煤矿企业2010年9月20日直接招收的临时矿工,其工资由煤矿企业确定并支付,许某的去留由某煤矿直接决定。2011年9月20日许某离职,2011年12月,许某以某劳务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从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20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许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裁判认为仅凭某劳务公司为许某参加工伤保险的事实,不能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实施前提是“提供劳动”。本案中,劳务公司虽然以自己名义为许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但许某进入煤矿务工,工资报酬的确定及发放,均由煤矿企业自行决定,劳务公司没有对许某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许某并未给劳务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驳回许某诉讼请求有理有据。

  法律提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存在用工,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没有用工关系,仅凭社保缴费记录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2.代缴社保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的主体是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另根据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登记,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总之,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议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在法律上是不允许。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文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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