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工作强度的增大,加班便成了上班族的家常便饭,有些职工甚至为了完成工作而放弃年休假。但对职工放弃年休假是否有相应的补偿,不同的用人单位又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标准,由此极易引发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关于放弃年休假的补偿争议。
案情简介
丁某与某信息技术发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合同约定,因丁某此前已工作8年,故一年可休5天年假,但一年内未休满即视作放弃该项权利,且公司无需支付补偿。丁某在2014年因工作繁忙,导致还有4天年假未休。合同到期后,丁某主张公司按其日工资的300%支付4天未休年假补偿。公司拒绝其补偿申请,丁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公司与丁某约定的未休年假即刻放弃未休年假补偿的条款,是无效的。在此条件下,单位已经按正常一倍工资支付丁某,故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应支付丁某2014年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331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企业对于职工年休假的相关规定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它无权规定职工未休年假即放弃年休假的补偿。
法律提示
职工放弃年休假虽然不代表放弃年休假补偿,但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