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人单位为节省用工成本,故意不按法律规定及时参加工伤保险,而是等到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才匆忙补办工伤保险手续和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但为时已晚。
案情简介
A公司水电工林某在给董事长办公室换灯泡时,因A形梯上的脚架脱落导致摔伤,造成左手脱臼,经治疗花费8468元。之后,林某向A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但遗憾得知A公司未曾为其缴纳过工伤保险费用。为此,A公司试图亡羊补牢,到当地社保部门补办了工伤保险手续和补缴了工伤保险费用。鉴于此,A公司要求社保部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社保部门予以拒绝,A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保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补缴工伤保险费之前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A公司系在林某发生工伤事故后才补缴了工伤保险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由社保部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
法律提示
1.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可向社保部门举报,社保部门受理后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