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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54期:员工上班期间见义勇为受伤,是否视同工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2-10  浏览次数:3954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那么职工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能否视同工伤?

  案情简介

  罗某系某物业公司保安。2011年12月,罗某上班期间制止发生在公司附近的抢劫,但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罗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所受之伤属于工伤。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人社局是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因此,本案中,罗某制止抢劫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其所受到的伤害应按照工伤处理。人社局根据罗某提供的关于见义勇为相关证明材料认定罗某在见义勇为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律提示

  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虽不属于“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视同工伤。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文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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