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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53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2-03  浏览次数:3951

  谈及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房子、车子,其实不然,夫妻共同财产所涵盖的范围远不止于此,还应包括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知识产权收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案情简介

  蒋某2011年1月4日入职A公司,任职综管部部长,负责A公司日常事务管理,月薪15000元。2016年2月2日,蒋某与劳某结为夫妻。2016年8月8日,A公司辞退蒋某,并支付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万元。2017年1月8日蒋某和劳某感情破裂,劳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在蒋某和劳某婚姻关系建立至蒋某被辞退期间(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8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意予以分割。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原则上除一些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外,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目的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与人身具有可分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提示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原则上除一些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外,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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