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一般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但如果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被解雇的,还能否享受相应的奖金?
案情简介
文某2015年6月1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采购员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文某每服务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本人一个月薪资标准的年终奖。如服务未满一年,年终奖将根据员工在该年度内的服务期按比例计算。但该公司《员工手册》中又规定: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被解雇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的,均不可获得年终奖。
2017年11月19日,文某因其业绩不达标,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被解聘员工不享有相关权利为由拒绝向其支付该年度年终奖,文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7年度年终奖。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公司以文某业绩不达标解除与文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另外,员工被解聘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文某年终奖的合法理由,遂裁决支持文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公司仅仅以文某业绩不达标为由即单方解除与文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文某支付赔偿金。
公司与文某以《劳动合同》形式,明确约定文某的“劳动报酬”中包含有特定金额的“年终奖”,那么该“年终奖”即属于文某的工资组成部分。而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被解雇不支付奖金”规定,应当是建立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前述认定,公司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属不正当阻止奖金支付条件的成就,故不能免除其向文某支付年终奖的义务。
法律提示
1、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类,应属于劳动报酬。
2、公司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其抗辩不能成为拒绝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奖金的理由,该种情形下劳动者除了能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年终奖。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肖拥群、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