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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51期:用人单位能否对孕期女工进行调岗降薪?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19  浏览次数:3518

  少数单位为了刁难怀孕女职工,有意将她们调到级别比较低或者没有实际工作内容的岗位,通过调岗降薪的方式迫使女职工主动辞职,逃避社会责任。那么,用人单位究竟有没有对孕期女职工调岗降薪的权利呢?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1年进入天津某公司上班,任项目经理一职,月薪6000元。2013年年初张某怀孕,公司人事部门得知了这一消息。有一天当她上班时,被公司人事部告知由于其怀孕已不能胜任经常加班的项目经理一职,因此经公司研究决定其职位调整为项目主管,月薪4000元。张某不服,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以公司违法调岗降薪为由提出离职,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张某怀孕不能加班为由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薪酬违法,遂支持张某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调岗要有合法理由,须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否则劳动者有理由不去新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够单方面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由此提出离职的,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以张某怀孕为由,调整其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除非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方面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下调其工资待遇。

  法律提示

  女职工是法律与社会应当共同保护的群体,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她们需要特别关照的特殊时期。因此除了依法能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一般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一切权利以外,女职工还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享有更多的劳动保护权利。例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高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等。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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