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于2007年3月28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15年3月11日,某公司以杨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仲裁委以某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奖惩制度的制定未经过民主程序为由,裁决某公司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无需支付杨荣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工会委员会第三次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不足以证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奖惩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故《员工奖惩制度》对杨荣祥没有约束力,遂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该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本案中,某公司不能依据《员工奖惩制度》和《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时,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职工。工会或者职工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姚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