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法条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和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囊括到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但实务中对此法条的理解和应用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案情简介
张某,A铁路局职工,任职司机,2014年4月27日,因在单位值班时突感身体不适,遂向单位请假回家休息,但不幸于次日被发现死亡。其妻代某于2014年5月29日就张某死亡一事向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厅于2014年8月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代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维持了人社厅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本案中,张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张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能视同工伤,人社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
法律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2、职工在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建议先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无碍后再回家休息。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