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属于企业管理的两大基础手段。规章制度是对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进行的补充,但相互之间有可能存在重复或者冲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林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约定为“三班倒”,即将职工分为早班、中班和夜班三个班次,职工由早班调中班,由中班调夜班,如此反复轮换。
最近,公司以订单量增加为由,书面通知林某,将原来的“三班倒”调整为“两班倒”,即将职工分为早班和夜班两个班次,职工由早班调夜班,如此反复轮换。林某认为这会很大程度地增加了劳动量,侵害了职工的休息权。而公司则认为,该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既然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整工作进度和工作安排,公司就有权自主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那么,公司能否以制度规定为由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强度呢?
法律分析
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度、合同都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以哪一个作为依据,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势必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规章制度与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林某有主动选择的权利,林某选择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新的规章制度对林某就无法起到约束作用。
本案中公司根据产品要求和规章制度来调整员工的工作时段看似有道理。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每日“三班倒”的工作安排已明确列入劳动合同文本,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其效力将会优先于规章制度。公司要将“三班倒”改为“两班倒”,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中劳动条件、工作强度的变更,应该与员工平等协商并由员工同意接受时才能完成最终的变更。否则,公司只能恢复原有的“三班倒”,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内容。
法律提示
1、用人单位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应让劳动者书面确认,并表示同意执行新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如若遇到上述情形,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提起劳动仲裁。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