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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44期: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是否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9-24  浏览次数:3304

  实务中,股东可能参与公司一些管理,例如出席公司相关会议,为公司提供一些劳务等,这是否意味着股东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占公司30%的股份,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由于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以绝对多数表决免除其执行董事的职务,并要求其立即移交工作,离开公司。

  王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全职工作,随意让其离开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王某是该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之一,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具有三大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并不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也不受该公司劳动管理。王某不需要接受考勤,也不按固定的时间来公司上班。另王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该公司签订相关业务合同,代表的是投资方在参与经营管理,与该公司不存在管理以及被管理的关系,不具有劳动者的组织从属性。因此,王某与该公司并不具备劳动关系。

  法律提示

  依据不同的法律同一个人在用人单位中会形成不同的身份,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以劳动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判断。法律并未禁止股东成为其参与投资设立的公司的劳动者,如果仅是作为股东,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工作时间并不受公司约束,则其与公司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股东全职为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除分红之外还领取工资,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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