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2024年12月22日 10时19分
关于2024年度海南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第三批拟救助困难职...2024-12-13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42期: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9-10  浏览次数:3264

  通常用人单位若对求职者的条件表示满意,并决定录用该求职者,通常会向求职者发送一份录用通知,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offerletter。但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offer后,是否意味着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能否反悔?

  案情简介

  江某是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其通过网上视频面试北京某公司的法务专员一职,面试后不久,该公司正式向江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到公司上班报到。江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然而国庆后江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选。江某大为恼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遂驳回江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虽向江某发出了offer,但offer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尚未开始正式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自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这段期间之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法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江某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虽然江某请求某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但某公司的做法的确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本案中,江某与某公司虽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已经向江某发出了offer,其理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积极磋商和准备。其行为导致江某的信赖利益损失,因此江某可以主张某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提示

  1.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自主招录员工并依自身需要可对应聘人员在全面考核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录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考核方式、考核途径方面应本着审慎、诚信、合理的原则进行,并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

  2.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在这之前对录用通知进行反悔的行为违反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义务,因此劳动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康月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