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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39期:签一年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合不合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8-20  浏览次数:2135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的期限。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并认为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要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

  案情简介

  贾某于2017年3月3日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一职,并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4800元,转正之后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满后双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纠纷,贾某提起仲裁要求赔偿多试用天数的赔偿金,随后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试用贾某的期限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故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贾某与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能约定的最长试用期是两个月,而显然公司约定六个月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规定。

  至于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如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超过法定上限试用期的三个月,公司应该按贾某转正之后的月工资,即每月6000元向贾某支付赔偿金。

  法律提示

  1、用人单位应谨慎约定试用期,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并非所有工作都需要约定试用期,建议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劳动者就职便能胜任的工作无须约定试用期,避免增加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

  3、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勇于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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