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案情简介
陈某2013年7月入职某供电局,并与该供电局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工作协议书》,约定陈某负责割草和供电局日常用品的采购。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陈某一直在供电局工作。2016年7月供电局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遂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其与供电局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陈某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订立口头协议,故裁决双方至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由于割草和日用品采购并非供电局的主营业务范围,也非每日必需的工作内容,陈某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所以陈某为非全日制用工,供电局支付的报酬并未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陈某要求供电局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于法有据。
法律提示
劳动者应根据自身需求,谨慎选择提供劳动的方式。选择非全日制用工的应对非全日制用工有所了解:
1、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缴纳不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