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时,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要不要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3年8月1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岗位为司机,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5年7月9日,某物流公司因李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解除了其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向其支付自入职至2015年7月9日周末加班工资89512.32元。
裁判结果
对李某主张周末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李某的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经过行政审批,李某实际工作岗位为运输车辆的司机,从其工作性质上看,也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李某无权主张周末加班工资。
法律提示
1、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在保证其休息的权利下,员工无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肖拥群、姚泽琳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