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被转到另一关联企业工作。此时劳动者能否向原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在新单位处的工龄连续计算还是工龄归零重新计算,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一系列权利。
案情简介
潘某原为某公司职工。2016年9月6日,因该公司内部改制,潘某被派往该公司的关联企业工作。该公司并未向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潘某与该公司的关联企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潘某其工龄重新计算。潘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潘某劳动合同协商终止后,潘某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故支持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某公司试图将潘某转到其关联企业工作,从而逃避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某公司与其关联企业系不同的用工主体,潘某在关联企业处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时,潘某享有向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法院的判决与法有据。
法律提示
1、作为用人单位,在作出影响劳动者实体权利方面的决定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劳动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所作出的相关决定的法律后果及影响,应及时提出异议和合理维权。
2、 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到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未给予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有权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但劳动者须注意保留证据证明自己工作单位的变更,是依据原用人单位的安排而进行的工作调动,并非自己主动的工作选择。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