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是否有续签的义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拒绝续签的,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高某2012年6月20日入职某配件公司,入职之日与该配件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6月20日,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某配件公司拒绝与高某续签劳动合同。高某心有不甘,心想自己辛苦为公司工作五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却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随后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某配件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某配件公司无法定原因,拒绝与高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判决支持高某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高某与某配件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拒绝与高某续签劳动合同,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支持高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律提示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