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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29期:劳动者过劳死,领取的社保补偿金能否折抵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6-11  浏览次数:2413

  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发生猝死,因未能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其亲属领取了社保补偿金的,能否抵消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能否继续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2016年8月入职某游泳池设备工程公司,负责泳池的水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5月,由于公司持续安排王某加班,单方增加王某工作量,且高温作业下公司未提供任何防暑降温措施,导致王某工作完后回到家中便发生了猝死。

  王某发生猝死后,其亲属依法领取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社保补偿金十万余元。其家属不解,领取了社保补偿金能否再追究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或者社保补偿金能否折抵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于是前来咨询律师。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足以导致劳动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失——医疗费、精神损害、误工费等。因此,王某家属是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权利的。

  其次,王某因过劳导致猝死后,因未能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其家属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之规定领取了社保补偿金,是基于王某生前缴纳了社会保险并由社保基金依法支付的补偿,与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无关,领取的社保补偿金当然不能折抵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因此,王某的亲属可以针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提示

  1、在“过劳死”的案件中,如果是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迫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导致结果的,不能依法认定工伤情形下,死者亲属可以依法提起侵权之诉进行维权。

  2、劳动者应加强防护意识,工作中注意收集和保存工作考勤、加班记录、工作时间的规律性等证据材料,为日后维权做必要准备。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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