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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28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对员工承担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6-04  浏览次数:2767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之间的收购导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变更的情况,那么员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公司能否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拒绝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王某入职A物流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公司一直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 年 7月 11日,王某在骑车寄快递过程中,被脱落的钢管砸伤,随后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随后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身亡,被认定为工亡。2013年9月,A物流公司被B物流公司股权收购,并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2013年10月,王某的妻子张某要求A物流公司赔偿,但协商未果。物流公司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王某的受伤发生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公司对之前的事情没有责任。张某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该物流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应当继续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 2014 年 11月,法院作出判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各项工亡赔偿费用80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物流公司以王某的受伤发生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公司对之前的事情没有责任,拒绝王某的妻子张某赔偿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发生变更,只是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企业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如果以争议的事件发生在其接手之前为由,主张不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律提示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股权收购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 收购过程中除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股权进行谨慎的评估外,还需注意劳动用工风险方面的调查,否则,盲目的收购可能会导致自己承担意想不到的责任。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林会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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