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经济方面原因而大批裁减员工,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态的一种手段。那么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因经济性裁员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某劳务派遣公司将赵某派遣至食品厂工作,派遣期限为2年。2015年6月8日,食品厂面临着经营效益下滑的困局,为了改善生产经营状况,食品厂决定经济性裁员,赵某也在裁员的名单中,赵某被退回到劳动派遣公司,劳动派遣公司遂立即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了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赵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食品厂是因经济性裁员将赵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以此为由单方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遂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中,当用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但派遣单位则不能因劳动者被退回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赵某是因经济性裁员被退回,既不属于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被退回,也不属于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无力承担或不能正常履行相应岗位工作被退回的情形。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以赵某被退回为由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法律提示
1、被派遣员工因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并非劳务派遣单位自身经济性裁员,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为避免损失,应及时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不能派遣劳动者至其他用工单位,也可以选择与该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必须建立在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林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