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追索加班费的情况下,应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但是如果劳动者不能直接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是否一定会败诉?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7年10月12日进入某建筑公司,由于公司工作量大,常常需要孙某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务,但是公司并没有支付孙某加班费的工资。孙某也没有足够的证据直接证明自己在公司加班的事实,仅有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通知,没有加班打卡记录,加班通知书等等,但是公司有监控视频记录孙某的加班事实,但公司拒不提供。孙某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35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孙某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是孙某能够提供线索,证明公司掌握的监控视频能证明其加班的事实,但公司拒不提供,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遂裁决公司向孙某支付加班费35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孙某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但考虑到孙某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孙某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孙某的举证责任,只要孙某能够提供的基本证据、线索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孙某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公司掌握管理,公司应当提供,公司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方面避免劳动者滥用举证责任分配从而导致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公正的后果,另一方面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提示
1、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凡事能够证明其加班的证据都可以提供。
2、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否则不仅要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加班费,还有可能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林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