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第一重要的是将受伤职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如果受伤职工在医疗期间,还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时,就向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会得到支持吗?
案情简介
胡某在一家化工厂上班,化工厂一直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有一次,胡某在独自操作机器过程中,机器突然出现故障,把胡某左腿给压断了,同事发现后第一时间将胡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因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支付高额的医疗费,胡某在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化工厂预先支付工伤医疗费,化工厂不服,随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申请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应首先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未经工伤认定而裁决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撤销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的裁决,支持了化工厂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胡某在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申请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事人是否为工伤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了解后,作出相应的认定结论。在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胡某是否为工伤具有不确定性,胡某与化工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中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条件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工伤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劳动者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应首先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提示
1、受伤职工在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时,应举证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第一,应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第二,提交急需医疗费的证明及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佐证。
2、如果用人单位提前支付了工伤医疗费,后经认定最终结论为不予认定工伤的,受伤职工则应返还用人单位按工伤标准支付的部分医疗费,改为非因工受伤处理。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林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