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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20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能否直接扣发工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4-09  浏览次数:2207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自身过失行为,可能造成三种损害结果:造成自身损害、造成他人损害、造成用人单位损害。造成自身损害的,按工伤保险制度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雇主责任制度处理;造成用人单位损害的,则需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案情简介

  2014年,小王与某船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海运部操作员,月薪6000元。有一次,小王因自己的工作失误,将客户的一批重要清单文件遗失,因为害怕担责,期间也未及时将实情告知公司,致使客户向公司提出赔偿并拒绝支付此单业务项下的海运费。随着公司承担的损失越来越多,公司决定和小王进行一次清算。经清算,总共造成公司损失了5万元。因此,公司根据公司制度规定,每月从小王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用于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小王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停止扣款行为并补发已发生的扣除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小王的诉求,随后小王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因自身工作失误且事后故意隐瞒实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每月从小王的工资扣除1000元作为赔偿公司的损失,没有超过小王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金额没有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公司扣除工资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本案中,小王因自身过失行为,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小王赔偿经济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工资20%,且扣除后的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提示

  1、劳动者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如果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作为赔偿,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林会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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