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经营不善或者资金周转困难等导致价值被低估时,就容易被其他公司提出收购。一旦用人单位被收购,劳动者又该何去何从?
案情简介
陈某2013年5月入职某汽车生产商A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并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3月,因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被另一汽车生产商B公司收购,且A公司将关闭注销。陈某听闻,十分恐慌,自己在公司辛苦工作四年,这下公司被收购,自己又将何去何从?于是前来咨询律师。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此种情形下,陈某可与B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陈某不愿与B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陈某有权要求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陈某如果被安排到B公司继续工作,则陈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B公司的工作年限。如果陈某在B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B公司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时,应当将陈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但如果A公司已经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的,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便不再计入。
法律提示
劳动者如遇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不必慌张,应理性维权,可选择与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在未经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形下,原公司以合并、分立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赔偿金。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