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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困难职工帮扶活动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4-24  浏览次数:7496

关于开展2018年度困难职工帮扶活动的通知

 

  各相关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为扎实做好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和解困脱困工作,坚持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和“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原则。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在2018年度继续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

  当年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并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的在职职工(农民工)。到龄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的,实行社会化管理,不纳入帮扶对象。

    二、帮扶条件

  由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病、残疾、单亲、重大事故、意外灾害、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须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1.5倍”条件。

  备注:2018年度海口市低保标准为520元,三亚市低保标准为590元,其他市县低保标准为450元。(如有变动以民政部门数据为准)。

  全国级、省级和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本级建档条件和不符合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情形,详见《海南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琼工办发〔2018〕55号),该细则可登录海南12351职工服务网(www.hn12351.org)“公告栏”或“下载专区”查询。

    三、帮扶项目与申报时间

   (一)生活救助

    1.第一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

    2.第二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

   (二)助学救助

    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专科院校,不含军校生、国防生、委培生、免费师范生以及定向生等免学杂费的院校生。

    1.往届生: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

    2.应届生:自收到录取通知书起即可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

   (三)医疗救助

    实行日常帮扶,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可在年度内多次申报,但一年内医疗救助金累计不超过15000元(含)。

    1.每次申报须符合:“因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个人自付5000元(含)以上,可申请;如果职工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在申请医疗救助过程中死亡或死亡后的一年内,也可申请”。职工自申请之日起,须提供不早于上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门诊票据、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举例: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申请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应提供2017年1月-2018年6月期间的住院结算单、门诊发票等票据)。票据须清晰且不得重复提供。

  2.当年在档困难职工本人死亡,未能提供医疗票据且当年未享受过医疗救助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2000元(含)的一次性医疗救助金。

     3.困难职工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精神疾病或严重肢体残疾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未能提供医疗票据且当年未享受过医疗救助的,经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视其困难程度,原则上给予不超过3000元(含)一年一次性医疗救助金。

    四、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根据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当年帮扶资金筹集情况和困难职工建档总户数,并参照有关帮扶规定确定。为提高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对特殊困难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中患有精神疾病、残疾和患有重大疾病等,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和增加救助次数。

   五、申请程序

各相关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的职工(农民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初审和所属上级工会复核,并经两级公示后汇总上报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核准确定。

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的困难职工申请程序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南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和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和帮扶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琼工办发〔2017〕151号)文件执行。    

  六、申报资料

  符合帮扶条件,在档的困难职工提供下列序号1—9材料;新增档案困难职工,且尚未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的,应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序号1—12材料,同时录入帮扶系统建立电子档案。

   1.《困难职工建档申请表》(附件1);

  2.困难帮扶申请承诺书(授权书)(附件2);

   3.提供申报人和家庭成员(随职工居住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的收入证明(附件3)(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人事(或财务)部门出具收入证明材料及近半年的工资银行明细;属退休人员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及退休金银行明细;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填写《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说明》(附件4);

     4.属于意外致困户的,还须提供不早于上一年度的住院结算单、门诊票据、疾病诊断证明或学杂费用票据等支出凭证以及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相关材料;

      5.符合助学申请条件的,须提供当年学杂费用票据或学校(院系)出具学杂费证明并填写《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助学申请表》(附件5);

    6.符合医疗救助申报条件的,须提供不早于上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门诊票据、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并填写《海南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附件6);

    7.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和所属上级工会公示证明材料(附件7);

    8.职工本人属于农业户口的,须提供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

    9.其他困难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年检年审合格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工伤证明、疾病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所在单位证明材料等;

    10.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11.《入户走访登记表》(附件8);

    12.职工本人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明。

      上述申报资料中,属于复印件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章。以上纸质档案材料,上报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一份,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和所属上级工会可自行复印存档。

      七、救助方式

      帮扶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至困难职工的工会会员服务卡(银行卡)中。    

      八、相关要求

    1.请各相关省产业、省直属基层工会于2018年7月16日、9月10日前将申请救助纸质材料和实名制汇总表(含电子版和纸质版)(附件9、10、11)上报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申请医疗救助的,因属日常帮扶,上报资料时间不做统一规定,符合条件的按困难职工申请程序及时申报。

    2.属于新增困难职工的,将电子档案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逐级点击上报中心。

    3.档案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解困脱困随时撤档。

    联系人:李小君、崔经春,联系电话:65326920。

    本通知附件相关表格可登录海南12351职工服务网(www.hn12351.org)“下载专区”下载。

附件:1.困难职工建档申请表

    2.困难帮扶申请承诺书(授权书)   

    3.收入证明

4.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说明

5.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助学申请表

    6.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

    7.工会困难职工公示名单、公示证明(样本)

    8.困难职工入户走访登记表

    9.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2018年度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实名制汇总表

    10.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2018年度困难职工助学救助实名制汇总表

    11.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2018年度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实名制汇总表

         

海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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