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不知道怀孕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签订离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女职工是否可以反悔呢?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3年1月9日进入某房地产公司,2016年9月23日,李某向公司人事经理提交辞呈,表示自己不适合担任销售岗位,决定离开,希望公司同意其最长在3周左右离开。
2016年9月25日,公司与李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16年10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9月29日,李某到医院做了孕检,才发现自己怀孕,李某回到公司后要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予以拒绝,并向李某出具通知书,要求李某完成交接手续。李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自2016年10月1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裁决,随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李某在签协议时不知晓自己已怀孕,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的范畴,故该协议不具有可撤销的事由,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向公司提出辞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故李某认为用人单位无权与已经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要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等主张于法无据,因此,李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提示
1、女职工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并且已经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才发现怀孕的,是不能要求和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
2、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和怀孕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没有违反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林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