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凭证,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应及时地签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事前用工,事后再按用工时间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还能依法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叶某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在某公司任职,双方在2016年3月6日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签订日期为2015年4月1日。叶某于2016年4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某公司应向其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庭审过程中,叶某主张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该双倍工资。而某公司则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2015年4月1日叶某入职时起算的,应认定为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该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叶某的请求不能成立,遂驳回叶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叶某与某公司2016年3月6日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自愿的行为,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况,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时间倒推到用工之日,则可认定为是劳动者自愿放弃了自己可请求双倍工资的权利。在该案中,叶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合同补签时,某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所以仲裁委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是是合法有效的。而叶某再以实际用工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为由请求支付双倍工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仲裁委未支持叶某的诉求。
法律提示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补签的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起始时间应当从补签时的日期开始计算。如果是从用工之日“倒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将签订日期写明为实际补签的日期,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肖拥群、劳俏俏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