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劳动者因过错被辞退的能否领取?
案情简介
李某2015年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并与该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自入职之日起,该公司每月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2017年3月,因李某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三十万,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李某失业。李某失业后内心忐忑,疑惑其因过错被辞退的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案例分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案中,李某是因工作失误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若想申领失业保险金,首先应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其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李某凭单证到指定银行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提示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情形:
1、单位及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表现为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提出离职;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要求劳动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1、重新就业;2、应征服兵役;3、移居境外;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等。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