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有些用人单位由于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险,可能会采取极端的手段逃避巨额费用,比如注销工商登记,妄图甩掉“包袱”,逃避法律制裁。
倘若真如此,劳动者就无处维权了吗?
一、案情简介
赵某2016年6月5日入职某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汽车修理员,汽修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险。2017年3月20日,赵某工作期间因为发生意外受伤,导致四级伤残,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赵某在提起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以某汽修公司已经注销,主体不存在为由,遂驳回赵某仲裁请求。赵某经咨询律师,随后以汽修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修公司受法定代表人陈某操控,对汽修公司注销前未对其进行清算,未考虑职工工伤待遇问题,侵害了张某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规定由公司股东组成)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系汽修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遂判决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应由汽修公司按照相关标准负担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汽修公司主体资格已丧失,且系其法人代表陈某恶意操控。陈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恶意操控汽修公司,且未对其进行清算,损害了赵某的利益,法院判决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四、法律提示
1、在此首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险,防止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2、其次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发生本案中的情形或者类似本案的情形时,不要惊慌,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可拨打“12351”工会职工维权热线或者咨询律师后,采取相应法律途径积极维权。
3、如果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未进行工伤认定前,公司就被注销的,不影响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于发生工伤事故时为准。因此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仍然可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作者 |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