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存在多起因职工自动离职,单位便扣发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但用人单位在庭审中都振振有词的认为是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自身的做法很有道理。当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赵某到某化工公司从事装载机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单位只为赵某申报缴纳了工伤、生育保险。2016年9月20日,赵某自动离职,某化工公司以赵某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未支付其2016年9月工资2000元,也未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
赵某打电话讨要工资无果后于2016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支付拖欠工资2000元及加付赔偿金2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补缴相应的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裁判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20日解除,由某化工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某工资2000元,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暂扣劳动者工资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因劳动者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
法律提示
1、劳动者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及时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避免因劳动关系未解除带来法律风险。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
2、劳动者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和遵守契约精神,避免发生不辞而别的情况,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作者 | 肖拥群、唐晓珍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