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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10期:用人单位以出差为由变相调岗,职工应如何维权?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2-02  浏览次数:2062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常以出差为名实施工作地点调整,以达到变相调岗的目的,很多职工在无法接受用人单位变相调岗情况下,不得已只能提出辞职。要是碰到此种情形,职工应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7月23日进入某百货公司处工作,其工作岗位为精装造价师,工作地点为武汉市某大厦。2015年5月21日,百货公司以出差为由,向王某发出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员工王某,因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现要求您从现岗位前往合肥出差,出差在外的具体时间暂不确定。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工作交接完毕后到出差地报到,如不按时报到将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自动离职相关规定处理。王某收到该通知书后,于同月22日向百货公司寄发不服单位变相调岗、变相辞退通知书,并未按公司要求到出差地报到。其后,公司按自动离职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令百货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856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令百货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41856元。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出差应是劳动者被临时派遣至常驻办公场所以外的地区或城市短期办理公事或担任临时职务;而外派是指劳动者被单位派遣至其他城市的单位进行工作。对于真实的出差行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出差时间,是劳动者的正当权利,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明确的回复,以及确定的出差时间。而所谓一直都不能确定时间的出差,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出差,而是以出差为名的外派或者是工作调动等。本案中王某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且返回原岗位的时间不确定,单位明显是想通过要求王某出差的方式变相调岗。在双方协商调整劳动合同内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百货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即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提示

  1、如职工遭遇单位通过要求出差或是其他方式变相调岗的情况下,应尝试与企业协商解决此事,并在协商过程中保存相关证据,索取应得的权益,如坚持不同意降薪调岗,千万不能随意签署相关文件。

  2、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对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要双方协商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是不能随意调岗的,员工对单位变相调岗决定不服的,可向劳动部门举报投诉处理,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肖拥群、唐晓珍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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