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某石化公司职工刘某下早班后,准备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责任。刘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对方以刘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并且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法院认为,刘某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且其岳母于当日去世,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亦符合人之常理,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因此,刘某所受损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
法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肖拥群、李小艳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