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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04期:签完“再无争议条款”,能否反悔?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2-19  浏览次数:2611

  在各种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败诉的占大多数。但在审判实践中,仍不乏有劳动者败诉的案例发生,主要原因是劳动者没有合法合理行使权利和维护权益。本案是一则劳动者败诉的典型案例,拟提示劳动者以恰当方式维权。

  一、 案情简介

  王某2001年入职某供电局,担任护线员。入职后,某供电局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1年1月,某供电局才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3月25日,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约定某供电局一次性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2万元,双方对于此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事宜无争议,王某不再向某供电局提起任何诉求。

  2016年9月,王某到龄办理退休。2016年11月,王某以该当时终止劳动合同时某供电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中不包含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某供电局给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养老待遇损失的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某供电局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遂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的条款是否有效。本案中,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应属有效。该协议载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条款,视为王某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且供电局已经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不存在侵害王某利益的情形,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四、法律提示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法理性维权,方能有效避免败诉风险。劳动者在行使权力和维权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入职时要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可踩着法律的红线虚假入职。

  2、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有限的,劳动者在起诉时应当将自己的合理诉求转化为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诉讼请求。

  3、以合法途径正确维权。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期间,若劳动者仍系用人单位的员工,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切不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来对抗用人单位的决定。否则会因错误维权方式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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