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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00期:待岗职工也可依法请求带薪年休假工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21  浏览次数:2462

  案情简介:2015年9月刘某入职海南某旅游公司从事司机工作,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因旅游淡季,刘某每年6-8月均被公司安排在家待岗。2017年9月,因公司经营不善实施裁员,遂对刘某等员工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刘某对公司指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不服,且未曾休年假也未领取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则认为刘某每年均已在家待岗休息数月,故不再享受年休假,不愿支付未休年假工资。遂刘某提起仲裁,请求补发未休年休假工资,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生产原因,停产待岗期间可以替代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因此,某公司应当另行安排年休假或者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金。刘某工作已经累计工作满1年,可享受年休假,遂判令某公司补发刘某年休假工资。

  法律分析: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规定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享受的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而待岗并不在此范围之内,而且也没有其它的法律法规规定待岗期间可以折抵带薪年休假,所以待岗期间劳动者也有权享有带薪年休假。

  法律提示:劳动者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主张享有带薪年休假或带薪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不要以劳动者的待岗期间取代带薪年休假为由一味地拒绝劳动者的请求。

                     肖拥群、姚泽琳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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