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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98期:提供虚假病假条,从事兼职被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07  浏览次数:2454

  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如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轻易解除,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这本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被一些劳动者奉为“尚方宝剑”,钻法律的空子。劳动合同需要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履行,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假条请假,却又从事兼职,用人单位单方解约是否合法?

 一、案情简介

  严某于2015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修理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严某同时签收了该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8日严某先后向该公司请休病假四周,并提供了两份加盖某医院门诊办公室印章的诊断证明,均载有建议严某休息两周的内容。

  后该公司向医院核实发现严某提供的诊断证明并非医院出具的,且该公司有证据证明严某休病假期间从事兼职。2016年6月28日,该公司以严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严某的劳动合同。严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随后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解除与严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严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严某采用伪造的医院证明休病假,休假后又从事其他工作,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同时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以及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公司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严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四、法律提示

  1、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守,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应积极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2、在此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律赋予劳动者请病假的权利,劳动者真的生病需要请病假的可以行使该项权利,但应当据实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请求,这样才能更合理也更长远地维护自己利益,不要出现案例中的情形,伪造事实虽然获得休假,但是却因此失去了工作机会,属于典型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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