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企改制等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该行为实质是借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劳动关系的假派遣,劳动者应引起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2年被聘于福州某公交公司下属20路车队担任驾驶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5月,由于该公交公司企业改制,该公司要求陈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005年5月,陈某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仍在该公交公司下属的20路车队继续工作。2006年3月,陈某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交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共计5232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陈某请求。裁决后,公交公司不服,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最终认为陈某与公交公司的劳动关系至今尚未解除,公交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陈某的诉求虽未得到支持,但该判决确认了陈某与公交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且工龄不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而中断,从实质上是保障了陈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交公司在尚未解除与陈某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让陈某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被派遣回公交公司继续工作,其实质上属于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由于陈某与公交公司的劳动关系至今尚未解除,故陈某要求公交公司支付“身份置换”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
四、法律提示
1、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对逆向劳务派遣后的用工行为承担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前提的关键是: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此前的劳动关系。大多数用人单位会通过欺骗、隐瞒的方式让劳动者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从而将劳动者签至劳务派遣单位名下,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应当注意防范,及时维权,避免过诉讼时效风险。
2、如遭遇单位改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意图直接裁员或是借用逆向派遣等形式变相裁员的,劳动者应尽早与用人单位妥善沟通协商,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求助,以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肖拥群、唐晓珍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