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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工劳动法律沙龙(第7期)成功举办——专题研讨“过劳死”维权难题和对策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29  浏览次数:2761

  2017年9月21日下午,由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主办的第7期海南职工劳动法律沙龙在海口劳模大厦成功举办。

  本次沙龙采取主题研讨的形式,以“过劳死”工伤认定争议引发的琼山中学教师冯某家属诉海口市人社局行政诉讼案为背景案例,围绕“过劳死”工伤认定这一主题进行探讨,沙龙共吸引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诊所成员、社会专业律师等50余名法律实务工作者及爱好者参加活动。本次沙龙特邀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林青、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奕担任点评嘉宾,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符慧担任主讲嘉宾。沙龙由省职工服务中心负责人吕坚华主持。

(特邀嘉宾)

  活动开始,首先由嘉宾符慧律师作了题为“‘过劳死’ 视同工伤的法律实务”主题讲课,介绍了背景案例的有关案情、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审查的重点及判决的要点等,并就工伤的常规认定和特殊认定等法律实务知识要点进行了系统的讲解。

(主讲嘉宾符慧律师介绍案情)

  随后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场下的参与活动人员部分代表针对本期主题及有关案例向嘉宾进行提问,部分代表对于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各抒己见,嘉宾对提问和发言分别作出解答和回应。最后环节由点评嘉宾就本期研讨话题进行点评和总结。

  “过劳死”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一位参加活动的发言代表认为,双方存在争议的焦点对法律解释理解不同。原告琼山中学老师冯某家属认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有延伸的,而被告市人社局则为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对工作时间地点岗位,认为突发疾病情形的认定只是单纯的字面表述,不能做扩大解释和理解,其实涉及保障范围的设定问题,核心观点是认为工伤认定必然会有个界限。从法律层面和立场来看,市人社局的观点是没有问题的。

(场下参加活动代表发言)

  关于本案,另外一位参加活动代表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海口市人社局第一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次同样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只是第二次列举了更多的理由,但是其两次的行政行为基本是相同的,市人社局以这种方法来规避《行政诉讼法》此条规定的行为值得商榷。关于过劳死举证问题上,他认为除了证人证言外,还可通过定期体检、applewatch心率检测等健康检测记录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来佐证是否与工伤有关。

  点评总结环节,几位嘉宾对以上人员的提问和发言给予了肯定,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伍奕指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过劳或是多长时间属于过劳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只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规定,看似给“过劳死”被纳入工伤的范畴提供了依据。但实际上,“视同工伤”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时间和地点限制。由于教师工作岗位的特殊性,本案中冯某组织晚修测验及回家后连夜批改试卷是工作的连续性,是与工作有关的,并且学校文件也有相关硬性规定,所以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林青认为,不管是劳动行政部门还是司法机关对工伤的认定都是抱有严格的审慎态度的。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赔偿的,工作时间、岗位、地点等要素要严格套入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并尽量详细的收集有关证据。本期案例中学校出具的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冯某在上课期间已有发病征兆,是法院裁决支持冯某家属主张的重要因素。

(嘉宾与场下人员互动及点评总结)

  劳动者发生“过劳死”,家属怎么办?

  林青建议,即便目前的法律法规如此,但家属还是应该尽量争取工伤认定。在“过劳死”的案件中,往往存在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迫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侵犯其休息权。所以如果劳动者的“过劳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权利。

  如何保障劳动者享有和行使休息权?

  伍奕认为,我国关于保障员工休息权的立法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工时制度立法标准也是比较高的,只是实际中难以全面贯彻,如加班,劳动者很难举证证明加班的情形,且用人单位一般都不认可,会以劳动者是自愿加班推脱责任,所以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在于要严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进行活动小结时吕坚华谈到,“过劳死”毕竟是少数,可是“过劳”的职工在各行各业比比皆是。因此如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充分享有和行使法定的休息权值得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思考。他认为,既然职工的休息权已通过劳动法明确,因此首先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管,加大对企业故意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其次,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纽带,一方面要做好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使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也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监督职责,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最后,劳动者也应加强自我防护意识,遇到企业存在违法时,应当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反映;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材料,为日后维权做必要准备。

  活动最后,参加活动人员还和几位嘉宾合影留念。

(在场人员代表与点评嘉宾合影)

  今后,围绕劳动者维权热点难点,沙龙还将继续定期举办,欢迎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及爱好者保持关注并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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