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孕期女职工在请产检假时,部分用人单位会让女职工用年休假的时间来冲抵,这到底合不合理?
一、 案情简介
张女士2014年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张女士怀孕,期间张女士请假产检十四次,每次产检该公司都要求其去医院开具病假条,当年年假公司没给,原因是请了产检假,没有全勤,按公司规定得用当年的年假来冲抵。张女士认为不合理,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二、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更不能用当年职工年休假冲抵,遂支持张女士的仲裁请求。
三、 法律分析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除此以外,都应当给予年休假。
四、 法律提示
我国对于女职工的劳动制定了特别的保护规定:产检假,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怀孕女职工按正常需要以及个人特殊情况,需要去医院做检查或者国家规定的妊娠相关项目,都是合理的,都应计入劳动时间。
因此,产前检查本就有假,不需要请病假。法律没规定休了产检假就不能休年假,年休假仍应享受。当遭遇侵权时女职工应当利用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拥群、李思遥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