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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90期:女员工上班不化妆竟被开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05  浏览次数:3002

  在这个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很多企业越来越注重女职工的形象,甚至有些公司要求女职工上班必须化妆,必须穿高跟鞋,不化妆就面临被开除,这样的要求合不合理?做法合不合法?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日,曾女士成功应聘成为某公司的前台,还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2016年7月初,该公司就以曾女士上班经常不化妆、不穿高跟鞋为由将曾女士辞退,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曾女士,曾女士不服,觉得公司应该对自己有个合理的赔偿,遂提起劳动仲裁。

  二、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也未提前30天通知曾女士,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支持了曾女士的仲裁请求。

  三、法律分析

  职业女性在上班时适当化妆是应该的。但作为一个公民,他们有权选择自己化妆还是不化妆,化什么妆,法律不会予以干涉。一般情况下,公司若以不化妆为由将员工解聘,是没有道理的。除非是女员工和该公司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女员工上班应化妆,规章制度中也有女员工上班时必须化妆的规定,且该规章制度必须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依法进行公示的,如该女员工上班时确实没有按要求化妆,那该公司解聘该前台应该说是合理的。

  四、法律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具体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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