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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89期: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30  浏览次数:2570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农民工讨薪无果欲跳楼”、“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引发暴力事件”等新闻,建设领域是欠薪的重灾区,在此类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是欠薪成本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大,难以起到震慑作用,本案正是基于某包工头恶意欠薪所引发。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胜翡骊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某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该工程完工后,胡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余万元。

  事后,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业主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商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公安机关对胡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随后胡某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农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胡某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某拖欠的工资,其清偿行为属于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对胡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四、法律提示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3、在工程层层转包的情况下,一定要弄清谁是欠薪主体,一般说来,在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首先要和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必要时可要求该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肖拥群、唐晓珍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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