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暑以来,北方、南方相继出现高温天气,各地气温连创新高,各气象台高温橙色、红色预警信号频发。在高温天气下,高温津贴便成了炎炎夏日里劳动者的“遮阳伞”。劳动者“高温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一、案情简介
李阿姨2016年4月1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并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阿姨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工作内容为清理小区的公共楼道、走道等区域卫生,炎热的夏季李阿姨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但该公司从未向李阿姨支付过高温津贴。
李阿姨从律师处得知物业公司应向其支付高温津贴,找到公司协商未果,便提起劳动仲裁,随后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故支持李阿姨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阿姨与物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则物业公司应当保障李阿姨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物业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阿姨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李阿姨支付高温津贴合情合理。
四、法律提示
1、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符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的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按照当地标准(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支付高温津贴,而并不区分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
2、如果劳动者符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用人单位拒不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