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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86期: 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单方解约是否违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08  浏览次数:2056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而签订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规定得较为详尽。

  一、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4年7月13日到海南某服装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地点为海口市区。2016年9月13日,该公司厂房的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原址附近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最终将厂址迁至澄迈县老城镇。该公司将上述情况告知吴某,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但吴某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某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吴某,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吴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吴某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三、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某服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因为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将办公地点从海口迁至老城,致使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用人单位也不能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且用人单位已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吴某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吴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四、法律提示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并非不可变更,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此外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2、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当发生用人单位实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如果有不同意见要及时提出,如与单位协商不成也可以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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